建设施工中发现文物正确处理五部曲 

时间:2022-01-10 14:22 发布于:文物频道编辑:A001  来源:中国都市文化界网

1、立即停工保护

发现文物时,施工企业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现场保护。通过拍照或摄像方式留存证据,以备可能需要说明时使用。

对于所拍照片或摄像资料,施工企业应征询文物行政部门是否可以自身留存,对于涉及文物保护需要自身不能留存的,可交由文物行政等部门保管。当然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不能哄抢、私分、藏匿所发现的文物,否则后果很严重!

2、通知、报告

立即通知监理、业主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并务必同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重要!重要!非常重要!法定环节,必不可少!!!),并留存通话记录或录音。随后以书面形式发送正式通知,并留存复制件及寄出凭证。对于已出现或可能出现当地村民、居民哄抢文物的,应注意拍照、摄像,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3、配合考古发掘掘

文物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往往会组织考古发掘单位人员在24小时内同时抵达。一般情况下,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文物,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此期间,施工企业应在发现文物施工现场持续停工,并制定专人持续保护现场。

在考古发掘结束前,不得继续施工,施工企业和人员不得擅自挖掘、捡拾、藏匿、转移文物,不得阻挠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考古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和考古发掘。

4、恢复施工

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可以恢复施工前,施工企业不得恢复施工。

5、索赔

1)施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施工企业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需要进行考古发掘意见后,可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并收集相关索赔证据。

2)原址保护导致工程建设方案调整,施工企业可计算此事件对自身造成的损失并制定详细的索赔报告,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变更设计。

都市文化界 Dswhj.com 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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